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DM-113-聲-2406-202501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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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閔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閔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閔修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 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附表各罪定刑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加計附表其餘各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之總和。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方式、各罪罪質、犯罪相隔期間、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等節,以及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有何意見未予回覆等一切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培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5日6時25分(採尿時間)往前回溯72小時內(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之某時 112年4月13日19時13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 112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 第41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 第1617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649號 112年度簡字第3530號 112年度簡字第38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8日 112年11月16日 112年1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1649號 112年度簡字第3530號 112年度簡字第38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8日 113年1月3日 113年1月3日 備 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7134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591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65號 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801號執行完畢)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0日 112年6月19日 112年6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2431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 第432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2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214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87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8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3年9月12日 113年9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3214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87號 113年度交簡字第128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31日 113年11月6日 113年11月6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22號 1、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47號 2、編號5、6經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8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4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7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高雄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801號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