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KSDM-113-訴-319-202503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歆介 選任辯護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3年度偵字第13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歆介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9時25分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再開辯論。 二、本件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二 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