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M-113-附民-1413-20250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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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郭易儒告陳富鴻詐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想要請求損害賠償。但法院認為這案子很複雜,要花很多時間才能審完,所以決定把民事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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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3號 原 告 郭易儒 被 告 陳富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7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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