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M-113-附民-671-20250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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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江欣蕙告盧嘉楨的案件,因為盧嘉楨被判無罪,所以江欣蕙的訴訟請求就被法院駁回了。而且,江欣蕙想先拿到錢的請求也沒被允許,因為她告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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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71號 原 告 江欣蕙 被 告 盧嘉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嘉楨被訴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1月6日以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判決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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