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M-113-附民-979-202501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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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許茲怡告吳俐縈詐欺,說吳俐縈用投資方式騙了她400多萬現金。但法院判吳俐縈無罪,所以許茲怡的求償也被駁回了。簡單來說,就是告輸了,要錢沒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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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79號 原 告 許茲怡 被 告 吳俐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9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在民國112年間用投資方式詐騙我現金新臺 幣(下同)逾400萬元,用匯款轉帳方式轉至虛擬貨幣帳戶將我的錢騙走,被告應賠償我財產損失及精神損失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犯嫌,業經本 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9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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