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KSDM-114-交簡附民-10-20250121-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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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鄭永發告鄭詠鴻過失傷害,還提了民事賠償。但因為案情有點複雜,高雄地方法院覺得刑事庭處理起來太花時間,所以決定把民事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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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鄭永發 被 告 鄭詠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97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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