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KSDM-114-聲保-13-202501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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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智安因為毒品案被判刑,執行有期徒刑。後來他被核准假釋,所以檢察官聲請要對他進行保護管束。法院覺得這個聲請沒問題,就裁定對李智安假釋期間進行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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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智安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智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智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年5月、10年確定,並於民國104年4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01、110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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