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DV-113-勞補-281-20241212-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81號 原 告 張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星銘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38,5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頁)。原告上開 聲明請求短少之工資38,565元部分,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 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得暫 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仍應暫先繳 交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6=333】。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向本院繳納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