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7

案號

KSDV-113-司促-19325-202410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台灣樂天信用卡公司告謝雅如,要求謝雅如支付信用卡欠款45401元,其中40900元從113年8月26日起算利息,年利率14.88%,外加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謝雅如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樂天信用卡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2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債 務 人 謝雅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肆萬零玖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