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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凱基商業銀行告黃暐傑,說他信用貸款沒按時還錢,積欠了17萬多,銀行催討無效,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黃暐傑還錢和利息、違約金,還有督促程序的費用。法院發了支付命令,如果黃暐傑在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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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8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黃暐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貳佰零貳元,及 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七○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暐傑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3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