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V-113-審訴-893-20241224-2

字號

審訴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郭忠興告玉山商業銀行,因為分配表有爭議。郭忠興認為,法院拍賣的未保存登記建物所得的75萬元,應該發還給他,而不是分配給玉山商業銀行。法院認為,這起訴訟的標的金額就是這75萬元,郭忠興已經繳了裁判費。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93號 原 告 郭忠興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0,000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4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訴請將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6260號強制執行事件 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製作之更正㈠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表1次序9所列分配予被告受償之金額新臺幣(下同)4,620,000元,應更正為3,870,000元,並應將表1「執行清償(拍賣)所得金額」欄中所載「12833建號同上門牌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賣所得750,000元發還予原告。查上開「12833建號同上門牌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拍賣價額750,000元,即為原告主張被告應減少分配之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被告所減少分配之金額為準,核定為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150元,業經原告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