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摘要
仲信資融公司告何桂美,要求她支付兩萬三千多元,還有從去年九月十號開始算的利息(年利率16%),以及五百元的程序費用。如果何桂美在收到法院通知後的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仲信資融公司就可以拿著法院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何桂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