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3

案號

KSDV-114-司促-2345-202503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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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謝強中要求楊善羢支付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元,加上從支付命令送達隔天開始算,年利率百分之五的利息,還有程序費用伍佰元。如果楊善羢在收到命令後二十天內沒有提出異議,謝強中就可以拿著法院發的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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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 債 權 人 謝強中 債 務 人 楊善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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