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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劉信雅,要她還新台幣24799元,還有從105年2月2日起算的利息,以及程序費用500元。如果劉信雅不服,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時間內沒有異議,馨琳揚公司就可以拿這個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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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7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劉信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