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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鄭朝聰支付新台幣17863元,以及從民國109年12月10日起算,年利率5%的利息,外加500元程序費用。如果鄭朝聰不服,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期限內沒有異議,晨旭企業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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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71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鄭朝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柒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