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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支付命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向黃榮強追討信用卡欠款。黃榮強欠了六萬三千多元,包括本金和利息。如果黃榮強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黃榮強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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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榮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2月11日、112年1月1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3,455元,及其中本金59,312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帳款尚餘63,455元及其中本金59,31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7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38元 黃榮強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2 新臺幣 58474元 黃榮強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