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KSDV-114-司票-1453-202502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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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曾榮達 相 對 人 徐嘉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應記載之事項,為票據法第3條、第120 條第1款所明定,故未載明載明明確金額者,其本票應為無效,法院不得依無效票據而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威瑜簽發,面額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之本票1紙,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後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本票1紙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上金額欄係記載新台幣壹「什」伍 萬元,該「什」字按東漢許慎說文解字之釋明並不通於「拾」字,因票據為文義證券,所有依票據法得生效力之事項悉以票據文字記載為據,是本件僅從文字記載無從認定票票金額是否為聲請人所主張之數字,揆諸上開說明,系爭本票應屬無效,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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