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小-2439-20241226-1
摘要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告陳亭印,是因為停車費的事情。現在法院決定重新開庭審理,時間訂在114年1月20日上午10點35分,地點在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這次的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439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陳定康
被 告 陳亭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停車費事件,本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
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1月20日10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