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簡-1248-20241227-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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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地方法院就黃郁文和李淑瑗之間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為需要更新審理程序,所以決定重新開始言詞辯論。法院排定在114年2月12日上午11點20分,在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辯論。這個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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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48號 原 告 黃郁文 被 告 李淑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 再開言詞辯論,爰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簡 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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