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簡-1847-20241226-1
摘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告林煌堯清償借款,法院裁定要再開庭辯論,時間訂在114年2月12日上午10點56分。這次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84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崇維
王崙伍
江宏立
被 告 林煌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須更新審理程序,應再開言詞辯
論,爰定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上午10時56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