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EV-113-雄補-2524-2024122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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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奕瑲告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想確認一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原因是林奕瑲是發票人,本票的發票日和到期日都是113年7月12日,票面金額是22萬。法院說,要告這個,訴訟標的金額是22萬,所以要先補繳裁判費2320元,如果7天內沒補繳,就會直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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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24號 原 告 林奕瑲 被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 求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為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均為民國113 年7月12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20,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 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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