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6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毓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嘉芳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觀其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廢棄,即係就原判決上訴人
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而原判決係就被上訴人即原告請求確認上訴
人即被告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及利
息債權對被上訴人不存在,判決確認上訴人即被告持有系爭本票
債權本金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元,及自113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
存在。是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即
為117,539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40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上訴費用,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附表一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黃嘉芳 113年9月27日 120,000元 113年9月27日
附表二
計算本金:120,000-3,000=117,000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1萬7,000元 113年9月27日 113年10月24日 6% 538.52元 小計 538.52元 11萬7,539元
KSEV-113-雄簡-2670-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