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補-2540-20241230-1
摘要
沈孝方告馮彗淳損害賠償,但因為訴訟費用還沒繳,法院要他七天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540號
原 告 沈孝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彗淳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778元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