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補-2736-20241224-1
摘要
林倚令告林津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法院裁定林倚令要在收到裁定後5天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果逾期不繳,就會駁回他的訴訟。這個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上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36號
原 告 林倚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津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