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EV-113-雄補-2736-20241224-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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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倚令告林津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法院裁定林倚令要在收到裁定後5天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果逾期不繳,就會駁回他的訴訟。這個裁定是最終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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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736號 原 告 林倚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津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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