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補-2944-20241220-1
摘要
林冠良告楊奇憲他們給付票款,但林冠良沒繳裁判費。法院說,因為訴訟金額是25萬,所以要繳2650元的裁判費。如果林冠良在收到裁定後7天內不補繳,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44號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奇憲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