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0

案號

KSEV-113-雄補-2996-20241220-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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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告高雄市那瑪夏區婦幼成長關懷協會,要給付租金等費用,但因為原告沒有繳裁判費,所以法院要原告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補繳新臺幣 1,000 元,不然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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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996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羽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那瑪夏區婦幼成長關懷協會間給付租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6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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