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7

案號

KSEV-113-雄補-3008-20241227-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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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許進財告葉宗彥的債務人異議之訴,因為原告沒有繳裁判費,法院要先核定訴訟標的的價額。法院查了一下,發現許進財想撤銷強制執行,那他能排除強制執行的利益就是葉宗彥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額。算下來,本金加利息和執行費,訴訟標的價額是471萬9,321元,所以要繳裁判費4萬7,728元。如果許進財在7天內沒繳錢,法院就要駁回他的訴訟。如果對訴訟標的價額有意見,可以在10天內抗告,但要先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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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008號 原 告 許進財 被 告 葉宗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 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就本院1 02年度司執字第72909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則其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 而被告於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 260萬元,及如附表計算之利息(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民 國113年11月27日止)、執行費2萬0,800元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471萬9,321元(計算式:本金2,600,000+利息2,098, 521+執行費20,800=4,719,32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7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 利率 計算式 利息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60萬元 自100年6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 6% 2,600,000×6%×(13+165/365) 209萬8,5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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