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補-3115-20241226-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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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呂要成告蘇偉欽損害賠償,但原告呂要成起訴後沒有繳裁判費。法院要求呂要成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如果到期不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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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15號 原 告 呂要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偉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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