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KSEV-113-雄補-3115-20241226-1
摘要
呂要成告蘇偉欽損害賠償,但原告呂要成起訴後沒有繳裁判費。法院要求呂要成在收到裁定後七天內補繳1000元裁判費,如果到期不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15號
原 告 呂要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偉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條、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