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補-3124-20241226-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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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24號 原 告 人仁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榮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LE THI BAY(黎氏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起訴狀簽名欄漏未蓋用公司 章,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併補正 已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章之起訴狀(含繕本),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