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補-3149-20241226-1

字號

雄補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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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良京實業告洪有信借錢不還,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洪有信不服,提出異議,所以支付命令就變成了一場訴訟。法院算出,良京實業告的金額,包含利息,總共是23萬4,059元。所以良京實業要補繳裁判費2,040元,如果沒在期限內補繳,法院就會駁回良京實業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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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1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洪有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民國(下同)112年12月1 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 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是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新台幣(下同)6萬2,059元,及其中4萬8,535元自93年 10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另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依上 開說明及規定,應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10月31日(見民事 支付命令聲請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止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應為23萬4,05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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