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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玉山商業銀行告蔡哲禮,因為簽帳卡消費款的事情。本來玉山銀行聲請支付命令,但蔡哲禮提出了異議,所以現在要把這個支付命令的聲請當作正式起訴。法院要求玉山銀行在五天內補正一些事項,包括補繳裁判費和提出準備書狀,不然就會駁回玉山銀行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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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321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蔡哲禮 一、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0,224元,應繳裁判費1 ,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