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YV-113-司家他-93-20241011-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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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起關於扶養費的訴訟費用確定事件。甲○○、丙○○、丁○○聲請乙○○給付扶養費和返還代墊扶養費,他們之前獲得了訴訟救助。法院裁定乙○○需要負擔這部分的程序費用,總共是新台幣4,000元,還要加上從裁定確定隔天開始算的利息,利率是年利率5%。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的10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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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他字第93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甲○○丙○○丁○○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4,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 人甲○○丙○○丁○○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15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該案件業已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㈡聲請人甲○○丙○○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部分:此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下同)2,000元。  ㈢聲請人丁○○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為2,000元。㈣綜上,本件暫免之聲請程序費用共計為4,000元(計算式:2,000元+2,000元=4,000元),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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