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YV-113-司繼補-415-20241009-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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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關於拋棄繼承權的裁定。辛○○、己○○、壬○○等多位聲請人,想要拋棄被繼承人丙○○的遺產繼承權。但因為他們還沒有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法院要求聲請人在收到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聲請。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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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辛○○ 住○○市○○區○○路000號7樓 己○○ 壬○○ 庚○○ 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乙○○ 聲 請 人 戊○○ 丑○○ 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子○○ 壬○○ 聲 請 人 丁○○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繼承權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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