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YV-113-司繼補-428-20241018-1

字號

司繼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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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件關於拋棄繼承的聲請案。聲請人乙○○透過法定代理人丙○○和甲○○提出聲請,但法院發現他們還沒繳納程序費用。所以,法院要求聲請人在收到裁定後的五天內補繳一千元,不然就會駁回他們的聲請。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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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一、上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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