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5
案號
LCDV-113-促-126-20241015-1
字號
促
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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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莊原祐,要求他還錢。總共要還180,855元,包括本金178,782元和利息,利息從113年8月26日開始算,年利率是10.75%。另外,還要賠償500元的程序費用。如果莊原祐不服,必須在收到法院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如果他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法院的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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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莊原祐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80,855元,及其中本金178,782 元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