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13

案號

MLDM-113-訴-315-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劉怡萱因為偽造文書的案子,之前已經辯論終結了。但因為她和告訴人調解後,雙方還想繼續調解,這對被告有利,所以法官決定重新開庭辯論。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怡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調解後,雙方有續行調解之意願,此屬對於被告有利之事項,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