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MLDM-113-訴-315-20241113-1
摘要
劉怡萱因為偽造文書的案子,之前已經辯論終結了。但因為她和告訴人調解後,雙方還想繼續調解,這對被告有利,所以法官決定重新開庭辯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怡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
調解後,雙方有續行調解之意願,此屬對於被告有利之事項,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