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1

案號

MLDM-113-附民-385-202501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范紀有告蔡俊毅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案情複雜,需要較長時間審理,所以決定把這個民事訴訟案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范紀有 被 告 蔡俊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7號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