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1

案號

MLDV-113-司促-6737-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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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銀行告吳沚潔,說吳沚潔跟他借了30萬,結果沒按時還錢,現在還欠223,451元,還有利息跟違約金也沒給。銀行催了很多次都沒用,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吳沚潔還錢。如果吳沚潔在收到法院通知後的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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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沚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3,451元,及自民國1 13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3,45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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