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3-補-2445-202503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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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5號 原 告 蔡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天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9,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被告李天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0901-SE車主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