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7

案號

MLDV-113-補-2445-202503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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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苗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案號是113年度補字第2445號。原告蔡志興和被告李天富之間因為交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問題產生糾紛。法院要求原告在收到裁定後14天內,要先來法院閱卷,然後補正一些事項,包括補繳裁判費1330元、提供被告李天富最新的戶籍謄本(記事欄不能省略),以及提供0901-SE車主的個人資料。如果原告沒有在期限內完成補正,法院就會駁回他的訴訟。這份裁定是不能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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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45號 原 告 蔡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天富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9,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二、被告李天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被告0901-SE車主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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