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04
案號
MLDV-114-補-134-202503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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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富邦產物保險告楊忠洧的侵權損害賠償案,因為富邦產物保險還沒繳裁判費 3450 元,法院要求富邦產物保險在收到裁定後 14 天內補正,要嘛繳錢,要嘛就去法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外加提出楊忠洧最新的戶籍謄本正本,不然法院就要駁回富邦產物保險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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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忠洧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 二、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到院閱卷或聲請複製電子卷證,並提 出被告楊忠洧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