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NTDM-113-單禁沒-88-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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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個案件是關於林賜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然檢察官之前對他做出了不起訴處分,但後來發現扣案的物品裡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法院裁定要把這些毒品和相關物品,像是沾有毒品的香菸、包裝袋、藥鏟和吸食器,全部沒收銷毀。因為毒品在檢驗過程中已經消耗掉一部分,所以就不用再宣告銷毀那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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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賜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55 號被告林賜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8號裁定 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11100278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各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均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香菸、包裝袋、藥鏟及吸食器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于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昱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香菸1支(驗餘淨重1.0476公克)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殘渣袋1只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5 藥鏟1支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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