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065號、113年度偵字第460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
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雅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1
13年度偵字第460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065號、113年度偵字第4603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並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重量如附表所示),經送驗後各檢出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30500674號鑑驗書1份附
卷可稽(見偵卷第41頁);又上開扣案毒品之包裝,因與其
內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且上述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業經被告
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見毒偵卷第51、115頁)。基上
,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而滅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所述,
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說明 1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 鑑驗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驗前淨重:0.0433公克 驗餘淨重:0.0345公克 ⒈113年度毒保字第403號 ⒉應沒收銷燬。 2 晶體1包(含包裝袋) 鑑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1.4947公克 驗餘淨重:1.4827公克 ⒈113年度安保字第1118號 ⒉應沒收銷燬。
TCDM-114-單禁沒-168-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