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8
案號
NTDM-113-聲-697-202412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蘇玉英因為洗錢防制法被起訴,她向法院聲請要一份案件相關的卷證影本,特別是LINE的對話紀錄。法院覺得可以給,但要扣掉別人的個資,而且蘇玉英拿到的資料不能用在不正當的地方。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玉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 年度金易字第27 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玉英於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7號 案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卷證影本(除第三人之年籍資料外), 且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付與line對話紀錄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1 項及第2 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 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5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蘇玉英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現在本院審理中(113 年度金易字第27號)。茲聲 請人聲請付與上開卷證影本,揆諸前揭規定,准許付與如附 表編號1 所示之卷證影本(即警卷第69至151 頁之line對話 紀錄);又如有第三人之年籍資料,因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 ,復涉及第三人之隱私,依法得限制之,而於付與卷證影本 時加以遮掩。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 項規定,並諭知不 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卷宗名稱 准許付與卷證影本頁碼 1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 偵字第1130002244號刑案偵查卷宗 第69至15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