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8

案號

NTDM-113-聲-697-20241218-1

字號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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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蘇玉英因為洗錢防制法被起訴,她向法院聲請要一份案件相關的卷證影本,特別是LINE的對話紀錄。法院覺得可以給,但要扣掉別人的個資,而且蘇玉英拿到的資料不能用在不正當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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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玉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 年度金易字第27 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玉英於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7號 案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卷證影本(除第三人之年籍資料外), 且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付與line對話紀錄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持有第1 項及第2 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   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5 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蘇玉英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現在本院審理中(113 年度金易字第27號)。茲聲   請人聲請付與上開卷證影本,揆諸前揭規定,准許付與如附   表編號1 所示之卷證影本(即警卷第69至151 頁之line對話   紀錄);又如有第三人之年籍資料,因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   ,復涉及第三人之隱私,依法得限制之,而於付與卷證影本   時加以遮掩。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 項規定,並諭知不   得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國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卷宗名稱 准許付與卷證影本頁碼 1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投竹警 偵字第1130002244號刑案偵查卷宗 第69至15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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