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6

案號

NTDM-113-附民-351-20241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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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林美君告鄭維邦洗錢,想順便要他賠償損失。但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要花很多時間才能審完,所以決定把民事賠償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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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51號 原 告 林美君 被 告 鄭維邦 上列被告鄭維邦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施俊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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