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NTDM-113-附民-373-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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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衍虹告陳郁文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求償。但法院說,江衍虹在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才提告,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駁回了他的訴訟。簡單來說,就是江衍虹告的時間不對,所以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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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73號 原 告 江衍虹 被 告 陳郁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8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依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之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11時26分辯論終結,定於113年12月19日宣判。原告誤向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該署函轉本院,經本院於113年11月21日15時30分許收狀後,始繫屬於本院,此有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其上蓋印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收狀章戳與本院收文章日期戳印可稽,原告於刑事訴訟案件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顏代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育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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