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03

案號

NTDV-113-家親聲-159-20241203-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甲○○ 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但因為沒有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繳納聲請費用,所以南投地方法院就駁回了他的聲請。簡單來說,就是甲○○想幫小孩選個代理人,但沒繳錢,所以法院不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前揭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是項裁定經本院送達於聲請人之住所,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逾期未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答詢表2紙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