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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投簡字第6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被 告 陳景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 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1,390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3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6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1,3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