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M-112-附民-2018-2024122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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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黃久耘告胡尚騫詐欺,還提了民事賠償。法官覺得這案子太複雜,要花很多時間才能審完,所以決定把民事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理。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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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18號 原 告 黃久耘 被 告 胡尚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1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王玲櫻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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