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
計壹點參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義澤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
,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5月5日執行
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10年12月8日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因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犯,
故應為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4、976號為行政簽結在案,有上
開簽呈在卷可佐。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2包,經送鑑
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各為1.
119公克、0.236公克,合計1.355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
院111年1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152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及111年度安保字第144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見聲
沒卷第5至6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前開毒
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
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
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KSDM-114-單禁沒-44-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