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審交附民-894-20241004-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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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94號 原 告 嚴秐喬 被 告 張昇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