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M-113-審交附民-894-20241004-1

字號

審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是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嚴秐喬因為被告張昇霖的公共危險案件提起損害賠償。但因為案情比較複雜,短時間內沒辦法審判結束,所以法院決定把這個附帶的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94號 原 告 嚴秐喬 被 告 張昇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3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